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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带薪年假自动清零”是否有效————

更新日期:2021-12-1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公司规定“带薪年假自动清零”是否有效
​公司规定“带薪年假自动清零”是否有效

01

前言

 
 
 

带薪年假是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企业会通过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规定未休年假到年底自动清零。许多劳动者忙碌一年才发现,自己还有带薪年休假没有休。那么,对于未能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是否会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到年底自动清零呢?

02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其中,耿某某主张其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其在职期间未休带薪年假,某某公司亦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而某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耿某某已休完全部带薪年假,理由是《员工手册》规定每年的带薪年假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全部休完,否则视为放弃。

法庭上,某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三、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指纹打卡记录表,某某公司据此证明耿某某在此期间有40多天的未打卡记录,但其公司未扣发工资,可以印证耿庆玲已休完带薪年假、全部加班已调休。
耿某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某公司亦未出示原始打卡记录。鉴于此,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证据四、《员工手册》,其中“带薪年假”部分载有如下内容:“每年的年假应在次年的2月28日全部休完,未用完的年假将视为自动放弃;年假不予跨年累积,也不作折现处理。员工离职时年假尚有剩余的(包括尚未享受全部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予折现补偿”。
耿某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员工手册》中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不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某某公司虽主张耿某某已休完在职期间全部带薪年假,但某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证明其公司所持之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员工手册》虽规定“每年的年假应在次年的2月28日全部休完,未用完的年假将视为自动放弃;年假不予跨年累积,也不作折现处理。员工离职时年假尚有剩余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予折现补偿”,但上述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带薪年假可集中、分段、跨年休以及如劳动者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之规定;
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故法院认定某某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每年的带薪年假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全部休完,否则视为放弃为由不同意支付耿某某未休年假工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某某公司应支付耿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954.02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重要福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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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公司规定“带薪年假自动清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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