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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烟头”坠落烫穿婴儿车顶之侵权责任,谁来“买单”?————

更新日期:2021-12-1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高空“烟头”坠落烫穿婴儿车顶之侵权责任,谁来“买单”?

高空“烟头”坠落烫穿婴儿车顶之侵权责任,谁来“买单”?

01

 

前言

 
 
 
 
前几日偶尔在一则新闻上看到,某小区高空抛下“烟头”将婴儿车车顶烫穿,所幸没有烫伤婴儿造成严重后果,这起事件过程中,侵权人一直没有主动出现,最终被警察以筛查“DNA”的警告给逼出来,接受相关处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02

 

律师分析

 
 
 
上述事件日常生活中时有出现,因此我国针对此现象在《民法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章节中,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任何物品,以防给他人造成损害,并对此类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作了明晰、具体的规定,针对侵权行为各类情况细化给与责任主体的认定。
如是明确侵权人自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而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实施侵权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若是无明确的侵权人,经相关部门调查仍然无法查清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民法典》适用了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所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再向实际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人追偿。
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的,公安等机关部门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查清、查明责任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上述侵权行为情形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未采取相应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出现,应当依法承担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3

 

结语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皆是极度危险的情形,将会给被侵权人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和伤痛,雷石律师提请,严守《民法典》规定,严禁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务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患于未然!

04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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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烟头”坠落烫穿婴儿车顶之侵权责任,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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