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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被告人从14楼扔刀扔电脑,判一年————

更新日期:2019-12-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沪上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本市闵行区某小区14楼的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就蒋某抛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代为将被害人车损交到法院代管,希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被告人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本案系《意见》出台后沪上首起判决确认的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希望通过本案对那些枉顾公共安全发泄情绪的个人敲响警钟,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法律将严惩不贷。

法官解答
问题一: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法院办理“高空抛物”类案件有什么影响吗?
回应:
从司法实务角度看,“高空抛物”案件无论在刑事还是民事领域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致损在民事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领域,入刑的案件也有,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本次《意见》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见,《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加大了高空抛物的刑事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明确将“高空抛物”认定为一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为今后这一类案件在刑事领域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问题二:
本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要素有哪些呢?
回应:
本案中,事发地点是被告人父母家中,被告人曾经随父母在此居住过四年多,案发前已经搬离该住处,但他对居住的楼层为高层、对房屋楼下为小区公共道路等情况都是熟悉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发泄情绪,从14楼的家中抛出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属于明知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这样的主观心态构成刑法中的“故意”。
从结果上看,被告人抛出的物品造成了三辆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害,共计损失达到了4000余元,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因楼下是小区公共道路,从14楼抛出的物品足以构成对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因而可以认定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也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的重要原因。

问题三:
您认为这个案件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有哪些呢?
回应: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居住环境的改善,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生活环境中的普遍现象,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头顶上的安全”也成为一个社会管理层面的难点问题。本案是《意见》出台后,本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空抛物人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我想它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都是比较突出的。
《意见》的出台,为高空抛物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引,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该类案件的执法尺度,此外,对高空抛物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一方面是对城市安全管理的一个强有力的补充,另一方面,通过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也是给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敲响了警钟,不能以发泄为名肆意妄为,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进而构成犯罪的,刑法将严惩不贷。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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