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原创:故意高空抛物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更新日期:2019-12-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崔应祥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发〔2019〕25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这是针对近年来屡现不止的高空坠物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关于这份意见的详细内容,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律师为大家进行简要的分析。

雷石律师分析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该意见。
此前在高空抛物、坠物的事件中,大多数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行为人对其高空抛物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很少会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意见的发布,旨在两个重点:
一是预防。从源头处加强治理,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再通过行政手段是该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是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这次最高院公布的《意见》中,强调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的认定高空坠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动机、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次《意见中》还强调了,将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即使是不是故意导致的高空坠物,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仍将按照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生产作业等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高空坠落物品,导致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刑事责任。
同时,此次《意见》中,不仅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再次强调了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发挥积极作用,在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上为受害人提供更多帮助,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纳入多元化解纷机制,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一则意见,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针对屡现不止的社会热点问题上,处理强度不断升级,在惩处与人权的平衡中将可能产生许多的分歧。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仅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更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欢迎有需要的人前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和委托刑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