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高空抛物”困境提供解题新路径————
更新日期:2020-10-1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张明明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四川省遂宁市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上,一只铁球从天而降,砸中楼下的一名女婴。该随即被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女婴最后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发后,当地警方虽然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但是却未能找到抛物者。无奈之下,受害女婴家属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8月24日,该案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宣判,法院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这并非是第一起“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案件。2000年5月11日,重庆人郝跃在家门口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因为找不到抛物人,其家属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楼上22户居民,郝跃最终胜诉。
类似“高空抛物”案件判决是依据2010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并不是认定所有住户真的都有“过错”,而是在无法判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它不是赔偿,并不含有惩罚性质,仅是对家属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更多的群众,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践中,每次类似“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判决出现后,总会引发热议。被高空抛物砸中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受害者一方往往会直接选择起诉整栋楼住户。“受害者可依侵权责任法得到最后的救济,一般不会执着于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相关楼栋的住户需证明存在具体侵权人或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这加重了其证明责任,两方拉锯时,具体侵权人可能就逃脱了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涉及的侵权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提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不仅如此,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高空抛物、坠物情况发生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为高空抛物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路径。”民法典虽然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但其赋予了无辜住户在补偿受害人后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意味着其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具体侵权人赔偿所受损失,“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更加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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