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篇新规五大亮点————
更新日期:2020-08-1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崔应祥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次《民法典》在修订过程中,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共有五大亮点,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为读者进行解读。
第一、 制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
为了适应现代化生活所需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民法典》对于电子交易行为作出了规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子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 制定了合同情势变更制度,更有效的平衡双方利益。
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民法典》为了更有效的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于合同成立后,原有的情势产生变化之时,可以合理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 增加规定了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建立租购同权制度。
为保障承租人利益,以及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同时也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民法典新增规定了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四、 居间合同改名中介合同,禁止“跳单”等不良社会现象。
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简单理解,此次《民法典》将现行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需要。与此同时,针对中介行业领域的“跳单”行为,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五、 完善了现行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加强了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
现行合同法中就已经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出了规定,为了使新规与未来的法律环境更为契合,此次《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提出一方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篇对于现行法律的修改是非常细节的,即符合中国国情,也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篇章。那么作为普通人民群众,遇到法律相关事务问题时,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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