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对婚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也是保护弱势力的体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诸多困难,没有很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随着妇女地位的逐渐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更多的女性步入社会,但是妇女承担家庭劳务中的主要承担者这一格局并没有很大改变,女性成为社会劳动力和家务劳动力的双重负担者。因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对家务贡献者的遗失利益的补偿,也是对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关系的重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对于如何补偿,条文只是规定了“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暂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参考依据。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案例简介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其间孩子随母亲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陈先生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孩子由其父亲抚养。王女士方主张其婚后一直全职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男方除了上班外啥事不管,也要求分割财产,同时要求陈先生补偿物质和精神损失16万。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民法典》实现了家务补偿制度的参考,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存续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凸显权利义务平等公正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