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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一方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解决?————

更新日期:2020-03-3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新蕊  

雷石普法
首先来看一则案例:
2008年3月至6月期间,梁某以借款炒股、投资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蔡某借款共34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蔡某出具借条。2008年7月23日,梁某与唐某离婚,并共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进行了确认,协议明确梁某因赌博和股票交易所负49万元债务由梁某负责偿还(不含本案诉争借款)。在唐某要求下,梁某还书面出具了没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但没有提出有欠蔡某的借款。后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34万元借款系梁某在与前夫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两人连带清偿。


一方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解决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梳理一下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
A.抚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
B.购置耐用消费品及日常生活支出所负债务;
C.建筑、装修房屋所负债务;
D.治疗疾病所负债务;E.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所负债务;
F.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农村承包经营,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用于共同中生活,其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G.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包括: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婚姻法解释(二)》的效力优于之前的司法解释,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

明确法律如何规定后,在确认夫妻某一方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从几方面分析。



首先,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当然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产生为原则,离婚后只单纯财产没有分割完毕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考虑范畴。

其次,需了解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欠,以及认定债务的利益流向。共同意思包括事前共同做出共同负担债务的合意,或者债务产生后的追认行为;利益流向指债务利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以家庭维护为目的的共同支出。

最后,需掌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情形下,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新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债权人需对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看回本案例,梁某向原告借款事前未告知唐某,夫妻间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事后唐某也没有追认行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使用或者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梁某于诉讼中也自认借款用于炒股和打牌)。综上,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本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被告梁某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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