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修改了那些内容?————
更新日期:2020-09-0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王超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以后,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次重要调整。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曾经被大众所熟知的24%和36%“两线三区”成为历史,被中国银行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所取代。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细节内容上的调整,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修订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规定》第一条就对民间借贷的定性作出了修改,将原来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明确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规定》第五条,原《规定》中仅针对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作出了规定,而修订后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犯罪预留出了处理空间。
《规定》第九条,原《规定》是对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要件的具体表述,而修订后的《规定》将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区别于合同生效,意味着即使借款交付,如果借款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该借款合同仍可以认定无效。
《规定》第十四条,修订后的《规定》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直接作为合同无效的条件,同时将原有情形中的“高利”和“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求”这两项限定条件予以删除,意味着只要是套取贷款转贷则借款合同一律无效。
《规定》第二十六条,这是本次修订《规定》中最大的变化,也就是删除“24%和36%两线三区”制度,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统一以4倍的LPR作为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
《规定》第三十二条,该条款明确了本次修订如何适用,即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通俗来说,就是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的时间点是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起诉当月中国银行公布的LPR的4倍为限提出。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案件是民商事诉讼中最基本却也是很复杂的一类案件,如遇到此类案件,委托一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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