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从“鲍某明案”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
更新日期:2020-04-2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鹏举
雷石普法
近日,“烟台某公司高管鲍某明被控性侵未成年养女案”引发社会持续的关注。被害人李某称在其年满十四周岁之后,鲍某明不仅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让其观看儿童色情视频,甚至持续遭到鲍的性侵,但李某多次报案未果。

新京报相关报道图片
从“鲍某明案”
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3日在其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通告:“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这也让李某以及早已义愤填膺的社会大众又有了一丝希望,毕竟李某面对的是一个拥有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深谙我国法律的专业法律人士。

该案也又一次引发了对我国性同意年龄设定的讨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把强奸罪分成了两类:一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即普通强奸,第二类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是把性同意年龄设定在了十四周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一律以强奸罪论。立法者将性同意年龄设定在了十四周岁,但笔者认为该年龄设定在我国现阶段的背景下显然是过低了。
结合“鲍某明案”来看,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是在何时才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呢?是在其在百度上查询下体疼痛原因时,一个“医生奶奶”告诉她的,所以其在此之前对于性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不只是李某如此,很多青少年根本对性行为是什么、发生性关系会带来什么后果都知之甚少。

一方面我们的法律将性同意年龄设定在了十四周岁,将性的自主权交到了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少女手中;而另一方面是性教育的集体缺失,家庭教育当中对于性是讳莫如深的字眼,而一些学校想开展性教育,却总会出现被家长举报教材有色情内容之嫌,久而久之学校也不愿再趟这摊浑水,最终就造成了青少年没有正确的性认知、性观念,那些正如花般美好的少女则成了恋童癖狩猎的对象。
鲍某明作为一个资深的专业法律人士,更是懂得如何规避法律上的风险。我们知道,刑事定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强奸罪定罪又是难上加难。首先隐私性非常强,很少能够提取到事发当时的视频、音频等证据;其次对于自愿与否的认定很难,若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可能连立案都会非常困难。而对于刚年满十四周岁的少女来说,拿出这些证据来证明自己被强奸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

虽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该条款仍然是以未成年女性非自愿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强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的保护作用微乎其微。

在目前国际社会上普遍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大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尽早将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工作提上日程,完善相关法律的配套措施。除此之外,性教育也应当及早开展,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应当认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只有如此,才能尽最大可能避免我们的孩子遭受到不法侵害,让他们拥有美好灿烂的童年。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