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更新日期:2020-04-2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刘畅
雷石普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对产品功效常常进行虚假宣传,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服务。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面对商品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呢?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一、对虚假宣传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其重心不在虚假,而在引人误解。也就是说,即使宣传方字面表述本身真实无误,但如果能引起普通消费者误解,也是虚假宣传。
二、法律责任归属
1、广告主(经营者)责任
采取无过错责任,即一旦被判定为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责任
采取过错责任,即只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述
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虽产品本身无危害或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但该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合法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损害后果的,商品生产者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面对无良商家,虚假广告面前不能干吃“哑巴亏”,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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