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更新日期:2020-09-2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刘畅
在日常生活中,“代理”行为随处可见,个人托朋友从商场买一件衣服,公司经理代理公司对外签署业务,这些都可以算作代理行为。但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限代理时,法律如何平衡相对人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呢?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实务中认定要点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被代理人管理制度混乱,导致其公章被他人侵占或借用,从而在被代理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协议。又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不予理会,不作出否认表示,促成了协议的达成。
虽然这些可以证明被代理人存在过错,但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增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相对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和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无过失,而不需要刻意再去证明被代理人在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存在过失。
简单来说,只要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即应被认定为有效。
四、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首先,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其次,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再次,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最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