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高空抛物,判决仍需追凶————
更新日期:2020-11-1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丁宁
四川遂宁首个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引发广泛关注。2016年11月11日,李女士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经过四川遂宁油坊中街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女儿,抢救无效当晚去世。
由于久未找到抛物者,女童父亲将事发地整栋楼住户告上法庭,时隔4年终于宣判。船山区法院认为,包括底层门面经营者在内的整栋楼住户都有可能是加害人,判决每户赔偿3000元。
虽然该案已经宣判,但想必很多住户会觉得不满,心里感觉委屈。铁球只能从一户一人手中抛下,因未找出凶手而让全楼住户担责,会觉得难以接受。据报导说,已经有住户提出上诉。但是,不管是现行侵权责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赔偿。依据法律法规,只有这样的结果。
全楼赔偿其实也仅仅是一个次优的公平,虽然已经判决,但该判决也仅仅是一个过程,对真凶的追查仍然会持续进行下去。
其实这样的判决结果势必会引起争议,但是从受害人一方角度来看,在真凶归案之前,由可能实施侵权的人共同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抚慰失去孩子的父母。虽然对无辜的住户来说,为别人的过错买单,总会感觉有些不公平。但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主要是遵循了公平原则。否则,让受害人一家承受既失去孩子也找不到真凶的全部损失,则更有失公平正义。
当然全楼赔偿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抓住真凶才是案件的终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单纯的“连坐式”补偿规则打了三个“补丁”:
第一,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第二,明确公安等机关有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
第三,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查清责任人后享有追偿权。其意即在将“全楼补偿”规则的运用降到最小可能,进而纠正所谓“连坐”的消极后果。
另外,从刑事追责角度看,这一案件也不会因此判决而终结。2019年最高法院下发司法意见,明确了故意从高空抛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此解决了法律适用模糊的问题,强化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减少了无辜者受牵连的责任。同时最高院意见也强调,最大限度地增大调取证力度,最大限度地找到第一责任人,并对其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律师结语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宣布此案不是刑事案件,且一直未停止追查责任人,成立专案组一直在侦察。
此案一直拖了4年才判决,也侧面表明追查真凶之难。但是无论从民事还是刑事来看,此案都不会止于此。
这种不是特别完美的解决办法也许也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督促吧,督促尽快解决问题找到真凶,还无辜者以清白,给被害人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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