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更新日期:2020-07-2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 情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聊城市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1月15日晚上7时左右,在茌平区振兴街道某小区内,因电梯停电,杨某某走步梯上楼,在走到14楼时,因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影响通行,杨某某一气之下将数个铁质花架、鞋架及纸箱等杂物从14楼平台窗口处扔出,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坏。经鉴定,被砸轿车损坏价值为730元。事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谅解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分 析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已于2019年11月14日生效。内容包括意见共16条,其中第4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在意见中也指出,除了需要发挥司法机关事后惩戒作用以外,还需要源头治理,各个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动达成合力,从根本上遏制类似案件发生。因近期相关侵权案件频发,最高院适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态度明确且严厉,打击此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与人民安居乐业,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