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二、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三、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
四、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的财产,由于立遗嘱时与遗产继承开始时间跨度可能比较长,如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五、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实践中却经常出现立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多表现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进行处分,因此应首先明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处分不属于个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六、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如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应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此条规定才得以适用。
七、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必然导致实施侵害行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遗弃、虐待或者伪造销毁文遗嘱并必然导致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也是其丧失继承权的必要条件。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虽然遗嘱的写作格式很简单,但遗嘱的失效可能由遗嘱人、继承人或见证人等引起,也可以因写作前、写作中或写作后的原因而失效,遗嘱的失效又有全部失效和部分失效之别,写作的难点在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复杂,因此充分了解导致遗嘱失效的各种因素,就可以在实践中最大限度地避免遗嘱失效,减少不必要的纷争、讼累,有利于家族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遗嘱人立遗嘱的初衷。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