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LEISHILAW
加强对刑事辨认笔录的审查力度,无疑对规范刑事辨认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从辨认的各个阶段入手,了解需要审查的各个方面,同时明确刑事辨认的各项规则是审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若是仅仅从辨认陪衬是否符合数量要求的形式上作审查,是远远不够的。
在辨认准备阶段,应从启动辨认程序的必要性、选择辨认参与者的适当性、组织辨认的及时性等方面审查是否应启动刑事辨认程序;在辨认进行阶段,应重点审查辨前询(讯)问规则、辨前回避规则、个别辨认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等是否贯彻到位;在辨认结束阶段,应重点审查辨认对象基本信息、辨认照片、辨认结论等笔录基本要素是否完备。
辨认规则的构建是确保辨认结果正当性的底线,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刑事辨认的规则。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鲁群
辨前询(讯)问规则
辨认开始前不仅应履行告知义务,还应进行必要的询(讯)问,向辨认人详细询(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包括辨认对象的体貌、衣着特征,案发环境,现场方位,记忆清晰度等细节。一方面,辨前询(讯)问有助于查明辨认人的主观动机,以便确认其是否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是否影响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另一方面,辨认人对于对象的识别须凭借一定的事实。辨前询(讯)问应当就案情和辨认对象的客观特征对辨认人进行提问并记录在案,但目前一些辨认笔录当中对此有所缺漏,有的甚至先辨认后询(讯)问,相关人员便无从知悉辨认人作出判断的依据何在,难免为后续诉讼活动埋下隐患。
辨前回避规则
为保证辨认人的原有记忆不被即时记忆干扰和取代,辨认之前应在辨认人和辨认对象之间设置防火墙,但实践中该规定未能被彻底遵守。如在李某组织卖淫案中,办案民警在带辨认人邓某辨认之前,先将其带至三名涉案人员面前问其“是否认识”,后带辨认人至询问室开展照片辨认。
个别辨认规则
某些情况下,即使辨认人记忆中的信息是正确的,但由于辨认组织者采取了不规范、不科学的行为,对辨认人的记忆造成了干扰,也会导致最终的辨认结论出现误差。辨认应当在无干扰的“真空”环境里进行,但在实践中,为了方便起见,一些侦查人员经常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召集所有辨认人开展辨认,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因此大受影响。
混杂辨认规则
为减少辨认出错的概率,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加大辨认的难度,故在设置辨认陪衬的人或物品时,不仅有数量上的要求,而且应保证辨认陪衬与目标物之间具有高度相似性,不同的辨认对象应搭配不同的辨认陪衬,如果使用的辨认陪衬与辨认对象差异太大,辨认人会很容易认出。而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所选择的辨认陪衬与辨认对象的特征差异较为明显,可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如王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称自己仅知道所偷是一部黑色手机,而在侦查人员给定的辨认对象中,仅有一部手机颜色是黑色的,所以该部手机被认出几乎无可避免。
禁止暗示规则
有时侦查人员为了得到其所希望的答案,容易在辨认过程中施加暗示、诱导甚至强迫,这会严重影响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会在辨认前告知辨认人,照片中“肯定有一个人是”“肯定有一个人在现场出现过”,在辨认人明确表示“好像是”“不能确定”时,侦查人员则强调“只能是或者不是”。
最后,我们也需要从陪衬数量要求上进行必要的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刑事辨认笔录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