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对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要保障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治疗,并且从国家和企业得到足额的赔偿,而私了的工伤协议大多数额较低,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立法精神和原则有冲突,也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肯定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依照《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那么,员工当然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肯定工伤私了是否有法律效力,也是化解劳动纠纷,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情况认定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的工伤私了协议是无效。因为该行为属于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如果显示公平的,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协议,申请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综上,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国家对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对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受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对工伤事故进行上报,仅是违反劳动行政管理问题,当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也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私了,所以,不能断然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无效的。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