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员工提前半小时或者一小时左右下班,原因不同,有的是提前请假回家,有的是因为完成了工作任务,有的则没有打卡就提前回家等。很多用人单位会主张员工是因为自己提前下班才导致受伤的,并且不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受伤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对此因情况不同,在认定时也有不同的认定。
对于完成了当天的工作任务提前下班受伤的会认定为工伤,因为员工已经完成了自己当天的工作任务,当然可以提前下班。
对于请假提前下班的存在一些分歧,因为请假下班可能是为了自己的私事,并不能认定为工作的原因。但是有的法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为“在工作期间请假回家,可视为提前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段应视为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违背规章制度没有打卡提前回家的情况,法院也有不同的认识。赵某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新会区联兴鞋材贴合厂劳动纠纷案(江中法行终字第62号)中,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没有打卡说明其尚未下班,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却认为”即使赵某提前下班,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影响其受到工伤保障的权利。
可以看出在实务中关于劳动仲裁中“上下班途中的”的认定,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提前下班受到侵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保险中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