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摘要
2017年9月11日,徐某通过其微信向常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每周结算;按徐某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常某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徐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某结算了229元服务费。
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后常某催促徐某结算付款,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徐某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相应利息。
02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不顾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通常情况下,司法行为以被动性和谦抑性为宜,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了追求一起“喝肉汤”的不当利益,大量制造虚假流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过错程度较高,且虚假流量也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相当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基于此,本院将依据相关规定,发挥法律保留的司法权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03
典型意义
真实的流量商业转化过程可激发产业创新、鼓励诚实劳动、增强投资信心、繁荣网络市场、惠及网络用户。然而,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暗刷流量的结果并不反映网站的实际流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诱骗网民与其交易。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
本案从产业层面上揭示了互联网经济的流量属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并在判决中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该判决对“暗刷流量”的否定评价,对于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郝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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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暗刷流量”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