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王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后,双方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保密协议书》,2020年6月28日,王某于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于2020年6月29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
三、《劳动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及双方所签《保密协议》的效力。……乙方不得利用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如果乙方泄露或因乙方过失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四、乙方在离职后一年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机构、分支机构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甲方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乙方支付5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王某离职后不久便于2020年7月13日成立新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其原单位几乎一致,其合作单位中的两家滑雪场曾是王某在其原单位任职期间对接的客户,该两家滑雪场后也与王某原单位终止合作。
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责任的义务,返还已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0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问题。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均应依约履行。王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王某除了与两家滑雪场合作之外,还有其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但是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和受到的损失。根据王某的入职年限,月工资标准以及获益情况,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应予以调整,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03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樊丹丹
本模板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员工
不适用于:其它情形(股东等)竞业限制
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员工)约定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
乙方(劳动者)承诺离职后不与甲方发生竞争,否则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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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要全额承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