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减少赔偿违约金的方法————
更新日期:2020-05-1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罗斌
在商业活动中,设立合同是我们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保证合同双方能遵守各自的合同权利,顺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往往合同中都设有违约责任条款。但如果真的因为某些情况改变了初衷,作为违约方如何减少赔偿违约金呢?今天,雷石律师事务所的罗斌律师,就围绕这个话题,简单了解一下。

首先,应当了解调整违约金过高问题,其实就是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问题。
法律是鼓励设置违约金条款的,因为合同法规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最多赔偿为守约方损失的100%,如果有事先双方同意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不是约定过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赔付。
法条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
其次,了解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法律释明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简单说,法院是可以主动依职权释明违约金过高的。
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最后,我们说一下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律师总结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虽然鼓励合同中设置违约金条款,但为了同时保证合同的正义性;考虑到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损失,而不是为了通过违约金而获取利益的目的。当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依职权释明是否主张违约金过高,违约方也可依申请减少违约金赔偿数额。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