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洪水死亡会获得国家赔偿吗————
更新日期:2020-08-0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丁宁
今年春节以来,疫情还未完全解除,南方大部又迎来洪水危机。生活在北方的我们,无时无刻都在为着南方的洪灾揪心,都在为南方的人民群众祈福,为奋战在抗洪一线的战士们祈祷。
6月以来,全国共有433条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长江、黄河上游、珠江流域的西江和北江、太湖都发生今年1号洪水,防汛形势严峻。目前全国有3873万人次受灾,人员死亡失踪141人。
那么因洪水死亡会获得国家赔偿吗?
问题解析
不赔偿。对于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房屋损失,政府机关不负责任,如果有相关的政策,也是只能叫做补助而非赔偿。在法律上赔偿和补偿是有着明确的定性。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做出的填补性规定,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且不做是与否的行为评价。而赔偿则是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仅是填补损失,也是为了对加害人进行惩治。
如果投保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若没投保,只能根据国家现行救灾政策处理。国家在人民遇到这些自然灾难的时候,会拨款帮助所有遇到灾害的人,那不叫赔偿,属于救灾物资。
国家赔偿针对的事项是特定的,而不是天灾人祸不是自己的原因都可以寻得赔偿。
但如果是职工的话,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经过工伤认定,认定后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结语:
最近看到各地很多洪灾的新闻,其中1998年的那次特大洪水也被反复提及,相信很多的朋友都不会忘记那次的灾难。有关新闻指出:此次水位上涨速度,远超预期。
虽然相比于1998年,2020年的物质条件更优,交通更为便捷,水利工程基础建设更为有成效,但面对突如其来的天灾我们仍需全力以赴。可能没有这些,此次的水情会超过1998年。但现阶段我们已经把损失降到了最低点,不再需要像1998年那么悲壮的血肉长城,这就是进步。
雨要下,水要涨,但这个不平静的2020和那个难忘的1998让我们永远知道,人定胜天。坚持,灾区的朋友;平安,抗洪的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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