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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申请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续申请执行————

更新日期:2022-01-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案件详情

 
 
 
有这么一个案例,天津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5)一中执字第007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一中执字第0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后2016年12月28日,天津市振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庄某某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天津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将本院(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权利转让给庄某某。
2017年1月6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公证处公证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提供邮件查询单确认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签收。
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5)一中执字第007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庄某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2017年12月3日,庄某某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庄某申请继承庄某某死亡时享有的本院(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庄某某之妻陈某某自愿将上述债权中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自身的份额无偿赠与庄某所有。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上述事项均办理了继承公证与赠与合同公证。2020年7月2日,经天津市河西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该债权作为庄某某遗产的部分全部由庄某某之子庄某法定继承。
并于2021年1月19日在《中国产经新闻》发布债权转移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公证书、放弃继承与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02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庄某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现申请人庄某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变更申请人庄某为本院(2015)一中执字第00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人死债亦不能消。在诉讼前,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前,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总之,法律会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申请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续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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