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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P2P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更新日期:2022-01-2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某网站,出借人与借款人可通过成为该网站会员达成借贷意向。
2013年9月29日,乙公司通过甲公司网站发布借款信息,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借款期限12个月。张某通过投标向被告出借1万元,乙公司的10万元借款由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甲公司对借款人即乙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并将出借人的借款转入乙公司的银行账户。
之后,乙公司与张某在平台上达成电子借款协议,并注明该协议是使用了该网站的居间服务,并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出借人协议、借款人协议自愿达成并签订的。
上述借款协议明确,乙公司的借款金额为8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20%,分12期还清,每期应还本息的金额和约定还款日等信息。截至2014年1月1日,被告李某已归还两期债务,其余10期借款本息均未偿还。
故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乙公司归还本息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02

 

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借款协议及原告和甲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甲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原告关于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3

 

律师观点

 
 
 
P2P网贷,英文为Peer-to-PeerLending,是具有借贷意愿的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的帮助下,实现信息交流,确立借贷关系进而完成资金转移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之一,近年来发展迅猛。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居间人,仅仅就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搭建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系居间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作为居间方,P2P平台承担的是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具体需根据其是否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否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具体情形承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及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责任。
由于投资人分布在天南海北,投资人对借款方的信息并不是很了解,投资人更多的是依靠P2P提供的相关信息并信任平台的风控能力决定进行投资,所以平台有义务将自己获取的借款方的信息如实告诉投资人。
那么平台是不是只要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告诉投资人就算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呢?其实也不完全,除了自己掌握的信息外,P2P平台还需要对借款方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主动调查并建立相关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措施降低交易的风险,换言之P2P平台如实告知义务除了主动告知自己掌握的信息外还需要承担主动的调查及风控义务。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P2P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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