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诉丈夫还钱胜诉,原因在于?————
更新日期:2020-09-2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王新蕊
【案 情】
2012年,徐某(女)经人介绍,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陈某因经营需要,先后分三次向徐某借款19.7万元,并出具借条。201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均系再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徐某在一场意外火灾中烧伤,遂到韩国治疗皮肤。徐某想起陈某婚前借钱事宜,于是一纸诉状,将丈夫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双方结婚之前就已经同居,并且一起经营生意,20万元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为恋爱期间合伙的投资款。被告之所以于2018年3月17日书写借条,是因为原告答应结婚。而且现在双方也没有离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均为共有,被告不应当归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自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帮助被告做过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子时,就帮被告支付过材料款等,被告做生意时只要缺少资金,自己就给对方现金。
[判 决]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亦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其辩称为合伙关系的投资款,且只欠8万元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0万元。
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前,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行为系婚前的行为,属于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债权,债务系被告的婚前债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元。
每个案件都有隐藏在诉讼请求背后真正的诉讼目的,本案原告根本目的在于筹集到医疗费用,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自己的丈夫,风险点除了是否可以胜诉之外,还在于胜诉后真正执行的问题。
目前,本案原、被告仍是夫妻关系,即便胜诉,严格讲被告的婚前债务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实际执行难度大,毕竟共同生活多年,执行阶段的第一步首先就是要婚内财产分割才是。
提起本案诉讼真正拿到执行款还要第二步,要想简化执行程序,尽快得到医疗费用,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应当以该法条为依据提起诉讼才是更加有效的。诉讼方案的选择对于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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