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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更新日期:2020-03-1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鹏举  

雷石普法
“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同一刑事案件, 包括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监督诉讼等案件,原则上由同一承办检察官办理的工作模式。
关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讨论由来已久,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关于是否全面恢复“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研究与探讨更是走向两种极端。


关于“捕诉合一”制度
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历来属于角色比较特殊的机构,相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警察)更注重侦查以及一些前期的取证工作,法院则是整个追诉流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负责审查公安以及检察院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收集的证据。而检察院不仅需要在侦查阶段引导侦查、提出取证建议,而且在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后扮演着代替国家进行公诉的角色。因此,检察院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整个追诉流程中属于关键环节。如果在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捕诉合一”制度,有其在新形势、新时期下的正当性。


(一)整合司法资源、解决人案矛盾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当代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当大量的案件堆积到检察院和法院的时候,因为司法机关有限的办案人数,造成了案多人少的现象。在传统的“捕诉分离”办案模式的要求中,一起案件至少需要两名检察官进行审查,因此在此环节中,每一名检察官都需要对案件重新了解、梳理案情,在无形之中会增加很多的时间成本。而如果推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势必要对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进行整合,一起案件最少只需要一个检察官或者一个检察组织进行审查。另外在此种办案模式下,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因为对案情极其熟悉,所以在引导侦查、固定容易灭失的证据等方面会更加及时,从而大大提升办案的效率。


(二)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下,因为检察人员需要对一起案件从审查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整个过程负责,所以会从宏观的视角对待整起案件,对案件的分析更加详实而全面,从而大大降低发生冤假错案的概率。同时在“捕诉分离”办案模式下,辩护律师因为在不同阶段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会发生辩护策略的摇摆不定,从而错失最佳的辩护方法。但是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后,一起案件只需要面对一个检察人员或者一个检察组织,辩护律师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的信息,能够及时选择一个最佳的辩护方向,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制约、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在这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正式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做出了规定,要求要严格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对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实行“终身追责”。在此形势下,检察官在办案时有了更大的心理和制度上的约束。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后,因为要对检察官实行“终身负责制”,所以检察官对于自己办理的案子一定会慎之又慎,这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地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任何制度都离不开科学的程序设计,对于“捕诉分离”抑或是“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其实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是要考虑哪一个制度更符合新时代的现实需求。根据我国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能够解决很多“捕诉分离”模式下出现的问题。而对于各级检察机关在对办案模式的选择工作中做出的努力,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宽容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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