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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撤销“宣告死亡”人之婚姻、子女、财产————

更新日期:2021-07-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撤销“宣告死亡”人之婚姻、子女、财产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社会生活中,自然人除了正常生理性死亡情况外,还存在法律拟制的被宣告死亡情形,但这种情况必须满足法律上规定的以下情形,“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及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行为。

 

《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雷石普法|撤销“宣告死亡”人之婚姻、子女、财产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德良律师

 

二、案件简情:

 

王某某因一次意外事件失踪,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直至满两年后,经过利害关系人向申请,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死亡日期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可谁知过了一年,王某某重新出现在自己家中,称自己当时受到意外事件的伤害,失忆了,但现在属于正常状态,回归家庭生活,经过本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死亡宣告,可他婚姻关系、子女、财产怎么办呢?

 

1、《民法典》总则编中对“宣告死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其死亡日期,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情形,则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被申请人实际上并没有死亡,而且重新出现于社会,回到家庭生活中,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而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他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对所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享有权益,亦应履行义务。

 

《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子女

对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前已存续的婚姻关系,应从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消除。而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并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后,其婚姻关系原则上应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而自行恢复。

 

但自然人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间已经再婚另组家庭,或者其配偶不愿恢复婚姻关系,已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的情形除外;其子女在被宣告死亡人于被宣告期间他人依法收养的,自然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不予认可。

 

《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自然人对其被宣告死亡后依据《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但在事实上确实无法返还的,由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给予适当性的补偿;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才取得其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应在返还其所得财产外,还须承担因其行为导致被宣告死亡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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