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何谓“相邻关系“,通常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实现不动产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时,彼此之间给与方便或者谨慎避免损害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今天要阐述的“相邻通行权”就是基于给与便利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我国对于”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规定是“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相邻通行权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确保能够规范与影响存在的实体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和相邻通行权人皆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德良律师
二、下面与大家共享一个有关“相邻通行权“小案例:王大、王二系兄弟,各自成家分户后,经协商,将老宅院分开各自重新建立宅院,前院归王二,后院归王大,两家都从一条道路出门,兄弟关系一般。
后来王二在出门道路旁搭建小棚,圈养了两只大型犬,这就给王大及家人出行便利带来了严重影响,王大与王二沟通拆除小棚事宜,未果。经王大、村组织及法庭调解员协商、调解,也未能解决事端,王大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邻通行权纠纷诉讼,那王大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王大住在后院,出入须走共用道路,别无他路可行,符合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的法定情形,且通行也不会给弟弟王二造成损害,所以王二搭建小棚圈养大型犬,阻碍了王大的通行便利,已违反 “相邻通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向王大提供必要的便利,拆除小棚,保障其通行顺畅。
三、提起“相邻通行权”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相关原则规定,在民事“相邻通行权“纠纷中主张通行权利人诉求对方排除阻碍、恢复通行的,需要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相邻通行的权利,同时也体现了相邻通行权限的限制性。那“相邻通行权“纠纷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1、主张权利人对涉诉通行道路依法享有相邻通行权益,被主张权利人实施了侵害主张权利人的相关相邻通行权益的行为。
2、涉诉通行通道为主张权利人出行之必经道路,被主张权利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主张权利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的。
四、结语:老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距离使得“邻居”之间相互帮扶较之“远亲”更彰显及时性、有效性,因此邻居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团结互助,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对待相邻关系,而不是相互埋怨、斗气,甚至于暴力相向,导致严重后果,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也有悖于我国立法宗旨和公序良俗,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雷石律师提请朋友们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