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原发疾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新日期:2020-12-0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吴蓉
民事纠纷中,因原告自身的原发疾病导致入院治疗,这部分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此类纠纷的解决方案。
案例如下:
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至法院,叶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王玉森赔偿叶晶医疗费4,322.73元、护理费971.58元、误工费882.66元、伙食补助费600.00元、营养费180.00元、交通费36.00元,合计6,992.97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居住在××区。2019年4月25日被告家跑水,将原告家厨房和客厅顶部浸湿并损坏,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结果发生争执。
4月28日上午,双方在继续协商过程中,原告在自己家中被被告肘部击伤,原告身患较为严重的心脏病,由于和被告口角情绪波动并受外力击打,原告当时发生昏厥跌倒并抽搐。
120将原告送至医院抢救并检查治疗,原告先后在附属医院和人民医院诊治,此纠纷经过船营公安分局北山派出所调查调解未果。
原告共住院6天并发生上述费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支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与事实不符,本人与原告从来没有任何肢体接触,我跟她说话都是和颜悦色,原告多年前就有心脏病,是旧病复发去治疗的,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费用与我无关,本案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并提取了当时的笔录,如果我对原告有肢体侵害,公安机关一定会依法处理。
综上,原告的告诉没有依据,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王玉森与叶晶系上下楼邻居关系,王某租住在××区。
2019年4月25日,王某租住的房屋因漏水将叶某家房屋及家具造成损坏。
2019年4月28日,双方在叶某家对维修问题协商过程中,叶某突发疾病,经120救护车送至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救治。
根据叶某自述及检查数据(急诊病历未体现对是否有外伤进行检查)医院初步诊断为:脑血管病、高血压病、呼吸性碱中毒、胸部外伤、腹部外伤。并建议患者住院治疗,但叶某及其家属拒绝住院。
2019年4月30日,叶某入吉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功能2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叶某于2019年5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6天,花费住院费4,974.06元。叶某认为,导致其入院治疗是因在与王某协商维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且王某对其有肘击行为造成的,故诉至本院,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另,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原告申请前往船营公安分局北山派出所调取叶某与王某纠纷一案证据。据派出所民警介绍:该案接警后,没有对当事人取任何笔录,也未见过叶某本人,物业公司向派出所反映,纠纷发生时没有看到叶某被打的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发时叶某突发疾病及住院治疗是否因王某造成。根据叶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以及本院取证情况,无法认定王某与叶某协商过程中有肢体接触或过激语言,即无法认定王某与叶某突发疾病及住院治疗有直接关系。故叶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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