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定金”和“订金”你分得清吗?————
更新日期:2020-12-0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刘畅
实务中,大家常常会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只有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订金往往是根据交易习惯所形成。
那么“定金”与“订金”具体有哪些区别呢?
一、定金概念及特点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总结出定金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定金是具有惩罚性的。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定金只能以金钱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二、订金的概念及特点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会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最终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给付方。
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定金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无论定金合同是否生效、成立,均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隶属于主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当事人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主合同不成立。
2、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不会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
律师总结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刘畅
“定金”和“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含义是千差万别的。
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也正式因为订金属于交易习惯的一种类型,没有具体法律条文所约束,因此在实践中,交付了订金而一方未履约,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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