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案例:
唐守成诉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95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管辖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在“裁”“审”上有管辖权。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中有劳动仲裁和诉讼管辖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否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的效力,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用人单位以管辖权异议为由不当拖延诉讼,也能充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仲裁阶段、诉讼阶段的管辖原则有所不同。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仲裁阶段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后者则恪守“先受理”原则。
本案劳动者唐守成受伤,依法向重庆市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获受理后,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而用人单位洁丽雅公司并未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故唐守成并没有违背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
以上观点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潘国伟、王坤法官的观点,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利用其优势地位变相剥夺劳动者的选择自由,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中有劳动仲裁和诉讼管辖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以约定管辖为由的管辖权异议能否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