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案情回顾
5月29日晚,河南洛阳一影院内,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发现,有一小孩在观影时多次用手触碰和拍打银幕,造成银幕损坏。
事后,影院与家长协商,家长反称影院应该负责,因未能尽到告知银幕不可触摸的义务。影院则称,观影途中就试图与家长沟通但未果,最终因家长不太配合,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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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三、分析总结
首先,孩子如果不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监护人;其次,从视频中能看到孩子多次拍打荧幕,不属于过失,其存在主观故意。因此,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孩子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父母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监管责任,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予以减轻,并不能够免除。
综上,律师认为:在进入影院的时候,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应该对孩子尽到监管责任,应随时关注自己孩子的行为。孩子不懂事,但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其次,既然损失已经造成,那么家长就应该坐下来好好和影院沟通赔偿事宜。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进行赔偿。最后,银幕的价值损失,起诉后第三方鉴定机构自会鉴定。
即使不从法律分析,作为自然人也应该遵守和应用经验法则,在做某种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产生。而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提示未成年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于电影院荧幕,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社会一般人都至少知道或应当知道荧幕是不能拍打的,而在公开场合遵守社会大众潜移默化都会信守的规则也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而不是说事无巨细都要表现在警示牌中。对于家长和孩子的这种行为,就应该利用法律进行约束,让他们知道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否则,利己主义的“胡搅蛮缠”只会愈演愈烈。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孩子踢坏电影屏幕,家长和影院谁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