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航班延误理赔300万被刑拘!法律不是这么用的————
更新日期:2020-06-2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吴蓉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李某的操作分三步:一、把冰箱门打开,二、把大象放进去,三、把冰箱门关上?不不,那可得不到钱:
01
李某选择延误率比较高的航班
由于李某以前有过航空公司的工作经历,知道怎么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者延误信息的途径,再关注航班有没有极端天气,通过信息优势特地选出延误率较高的航班。
02
虚构不同身份大量投保
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得20多个身份证号和护照号。为了逃避系统的核查,她用不同身份购买机票。每次都要用4-5个身份信息,每个身份购买数十份航班延误保险。
03
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
由于购票身份是骗来的,也没人会去乘坐这些航班的飞机,因此她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可能航班不会延误,李某就会及时在起飞前把机票退了,减少损失。如果出现延误,李某就会向保险公司及时索赔。
每份航空延误险保费约40元左右,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会在400-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事件够长,赔付费用可达7000-8000元。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李某以前从事航空服务工作,对相关信息比较了解,所以在失业之后,打起了延误险理赔致富的主意。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刑法》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律师观点
吴律师认为,刑法条文中对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有具体且明确的规定的。从构成要件要素方面来看,李某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是否编造了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事故,或者是否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等是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
在此案当中,李某虽然“钻空子”,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骗取他人身份信息且不用于真实的交易行为,但是针对保险诈骗罪来说,李某似乎并不构成,为什么呢?
关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就是保险合同的承保对象,在航空延误险中,保险标的就是航班延误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每个保险都有明确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李某买飞机票,虽然利用了别人的身份证,但是那个乘机人是固定的,明确的,具体的。否则没有身份信息,她也买不到机票,法律上也是承认这个运输服务合同的存在的。不能因为买飞机票不是为了飞行就构成犯罪,这个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保险事故方面:保险事故就是航班延误的可能性问题,这一点大家应该很容易理解,天气是客观的,李某只能猜,她既不能掌控天气,也没骗保险公司某地有恶劣天气而实际没有,所以她没有虚构保险事故。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我觉得也是没有的。李某取得财物是通过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正常进行理赔而得到的,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当保险事故不能成就时,李某就有可能遭受损失,这一部分她显然也是接受并尽量避免的,所以她对保险公司的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合法方式进行了投保,支付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合法进行了理赔,不能说是诈骗。换个例子,如果王大妈每天研究双色球,用多个公式和算法模型推导出来双色球一举获奖的博彩规律,通过购买彩票的方式获奖10个亿,那么这个行为构成诈骗罪吗?如果这是一种非法获利,那么博彩制度,保险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所以在行为上,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个案件最初被报道出来的时候,我觉得这就是某些侦查人员的主观入罪思想导致的。刑事法律应该保持谦抑性,不应该因为你觉得不对劲,嫌疑人就涉嫌犯罪,就应该给她一个罪名。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