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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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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扮护士偷走新生儿,竟是因为“爱情”————

更新日期:2020-07-1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丁宁  
    去年年底,贵州惠水县涟江医院发生一起婴儿盗窃案。经侦查,系嫌犯假扮护士抱走一名仅出生一天的新生婴儿。经审理,抱走新生婴儿的“人贩子”竟是因为“爱情”。近日,惠水法院宣判该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事件简要回顾

    2019年12月8日凌晨5点28分,一女子假扮成护士抱走新生婴儿。据孩子父亲卢先生介绍,“孩子被抱走时,她和她妈妈一起睡在病床上,我睡在旁边的椅子上”此时病房内还有另外三名孕妇,事发时病房内加上家属总共有10个人。

    凌晨5点50分许,卢先生睡醒后发现孩子不见了,随后询问护士是否将孩子抱走做检查,护士否认此事。随即卢先生意识到孩子已经丢失,急忙报警,警察很快赶到医院。卢先生跟随警察去医院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当日凌晨4点10分有一女子独自走进医院,并在更衣室停留40分钟,随后穿着护士服戴着口罩走出。当时可以确定该女子不是医院员工,但不确定是否与案件有关。

疑似抱走婴儿女子

    12月10日下午两点,专案组民警经过56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在惠水县涟江街道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被盗婴儿成功获救。民警于第一时间将婴儿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婴儿各项指标均正常。

    到案后,李某交代自己之前怀了情人的孩子,但不慎摔倒导致流产。因害怕情人因此抛弃自己,遂隐瞒流产事实。随着临产期临近,李某萌生出大胆想法,偷一个孩子进行抚养。佯装刚生育状态,从而欺骗情人孩子系李某所生。

    近日,惠水法院宣判该案件,承办法官审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一年十个月。

    该判罚可谓一石惊起千层浪,很多网友纷纷留言说:“才1年10个月?这犯罪成本太低了。”“我们的法律在鼓励拐卖人口么?”有更极端者表示“太轻了,人贩子应该枪毙十分钟。”“判10年都不为过,这个法官是人贩子的帮凶!”但是本案裁判结果真的这么不合理吗?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发现,两罪实施手段可以是一样的,但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意图不同,拐卖儿童罪在于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掌控下后卖掉。而拐骗儿童罪并没有出售的意思表示。一言以蔽之,拐卖儿童罪属于拐骗儿童的犯意提升。

    但又有人要问,即便是拐骗儿童罪,但定罪量刑为什么这么低呢?我们来看一下,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拐骗儿童罪的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法官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对被拐骗儿童身心造成伤害或有奴役、虐待情节;对被拐骗儿童家属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均可能依法从重处罚。

    但本案,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坦白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所以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结语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切不可为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不可为利益铤而走险,误入歧途。为了自己所谓的“爱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使自己锒铛入狱真的值得吗,更何况孩子还是自己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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