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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更新日期:2020-12-2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所 李宏伟

在我们日常的生活社会实践中,当我们购买商品时经常涉及到分期支付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到车辆等大额商品时,商家会与消费者签订分期支付的买卖合同,但合同中往往都约定了在分期未按计划足额支付完成时商品的所有权依旧归商家所有,这看似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是否是法律所支持的呢?

与其外部特征相似的融资租赁又与其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揭开此类“霸王条款”的神秘面纱。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存在根本区别,具体表现在:

其一,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在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是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获取价金,对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是支付价金,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为承租人的使用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物件却是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物的使用、收益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仅在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以在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其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中承租人无期待权。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交易制度,有与出卖人之所有权处于相对状态并形成消长关系的买受人的期待权,此买受人的期待权,因买卖合同而成立并与买卖合同同法律上之命运;其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系取得所有权之前阶段,因条件成就变为所有权,因此,属于物权化的债权或兼具物权与债权两种因素之特殊权利。与此相反,在融资性租赁的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并无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权。

其三,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乃以支付全部价金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延缓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即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标的物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于买受人,无须另订协议。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承租人方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其四,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构成不同。

其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内容。

律师评述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

因此此类保留所有权分期买卖合同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而融资租赁是一种更成熟的合同类别,二者的出发点以及法律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我们生活中购买大额商品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时,应当仔细阅读商家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条款,结合自身的偿付能力,切勿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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