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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没有转账记录,怎么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更新日期:2021-11-3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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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凭借条起诉,在没有转账记录时,怎么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呢?

01

 

案例分析

 
 
 

2012年11月12日,被告卢吉福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卢吉福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卢吉福在该借条上签字并捺指纹,被告张瑞光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担保人一栏中签字及捺指纹。一审时被告卢吉福辩称,原告与卢吉福并不认识,卢吉福因急需资金而向张瑞光借钱,张瑞光称其没有钱,介绍林海鹤给卢吉福。

2012年11月12日,卢吉福确实向林海鹤出具20万元借款的借条,但林海鹤说下午将2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卢吉福,可当日林海鹤并没有转账20万元借款给卢吉福。之后,卢吉福电话叫张瑞光问林海鹤拿回借条,张瑞光说由其与林海鹤处理,出于信任张瑞光与林海鹤是朋友关系,卢吉福就没有向林海鹤催要借条。

林海鹤没有实际履行交付20万元借款给卢吉福的义务,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林海鹤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瑞光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短信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卢吉福得到原告20万元借款的事实,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审中原告补充提交了借条原件;结婚证;银行卡交易清单;营业执照。证明双方借贷及担保关系存在;林海鹤夫妻在百色市开办“XX茶行”;2012年11月8日、11日林海鹤配偶先后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江北支行领取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有现金交付的经济能力。
卢吉福质证认为,对借条原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实际未交付20万元;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实际交付20万元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从上诉人林海鹤提交的与被上诉人卢吉福手机部分短信交流内容分析,上诉人林海鹤与被上诉人卢吉福、张瑞光存在借款担保关系;上诉人林海鹤有现金交付20万元的能力,且取款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与2012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卢吉福出具的借条的时间间隔不到两天,数额基本相同。
而被上诉人卢吉福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卢吉福偿还林海鹤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张瑞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02

 

律师建议

 
 
 

在民间借贷中,仅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可能认定不了借贷关系,因此在诉讼中应补充相应证据,如取款记录及自身的经济能力等等,有助于法官依据多项证据综合判定借款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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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没有转账记录,怎么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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