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例分析
2012年11月12日,被告卢吉福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卢吉福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卢吉福在该借条上签字并捺指纹,被告张瑞光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担保人一栏中签字及捺指纹。一审时被告卢吉福辩称,原告与卢吉福并不认识,卢吉福因急需资金而向张瑞光借钱,张瑞光称其没有钱,介绍林海鹤给卢吉福。
2012年11月12日,卢吉福确实向林海鹤出具20万元借款的借条,但林海鹤说下午将2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卢吉福,可当日林海鹤并没有转账20万元借款给卢吉福。之后,卢吉福电话叫张瑞光问林海鹤拿回借条,张瑞光说由其与林海鹤处理,出于信任张瑞光与林海鹤是朋友关系,卢吉福就没有向林海鹤催要借条。
林海鹤没有实际履行交付20万元借款给卢吉福的义务,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林海鹤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瑞光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短信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卢吉福得到原告20万元借款的事实,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02
律师建议
在民间借贷中,仅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可能认定不了借贷关系,因此在诉讼中应补充相应证据,如取款记录及自身的经济能力等等,有助于法官依据多项证据综合判定借款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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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没有转账记录,怎么认定借款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