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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以非法手段开走自己名下轿车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日期:2021-12-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01

 

案情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与以往的盗窃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是由于盗窃自己的车辆而获刑。

法院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起诉称在逃)到萍乡市火车站附近被害人褚某经营的寄卖行将张某某所有的赣J×××××比亚迪F6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3400元)质押借款,并约定到期不赎回车辆由寄卖行处理,之后,王某又以相同方式多次将该轿车在褚某寄卖行质押借款后均将车辆赎回。
2013年1月25日,王某将该车以35000元质押借款后一直未赎回。
2014年3月22日晚上8时许,因无力归还比亚迪轿车贷款,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备用钥匙将褚某停放在寄卖行后面巷子的赣J×××××比亚迪F6轿车盗走,并将车开回上栗县。
同年4月,张某某以4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周某,周某又将车卖给曹某,并办理过户手续。

02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的汽车已质押给他人,仍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该汽车,且盗得该车后将该车变卖,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为83400元。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犯罪对象为自己所有的小汽车,王某将该车质押得35000元后交与被害人。被害人占有小汽车是基于质押权,对该小汽车只享有占有权,并未取得所有权。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盗窃自己的车辆的行为实现非法占有的故意,使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质押物脱离占有,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35000元。盗窃罪是结果犯,应当以造成的直接损害为数额标准。
故被告人张某某的盗窃数额应当以本案被害人的实际损失35000元质押款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数额83400元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以非法手段开走自己名下轿车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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