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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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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法院如何看待“夫妻忠诚协议”————

更新日期:2022-01-0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01

 

前言

 
 
 

随着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离婚率的不断增高,夫妻忠诚协议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的夫妻也都拿出了曾经签署过的夫妻忠诚协议,并以此要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离婚事宜,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究竟有没有网上说的那么神?法院又是以什么样的裁判观点来看待夫妻忠诚协议的呢?本期雷石普法为您解读夫妻忠诚协议的那些事儿。

02

 

法律规定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的权利来源是哪里呢?其实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基于本条规定确立了夫妻双方应当尽到忠实义务,而忠实义务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一般实践中所指的违反忠实义务就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由以上情况的一般根据生活常识和一般经验就会认定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03

 

司法实践

 
 
 

那么法院真的会全盘认可夫妻忠实协议里面的约定吗?

其实在这一裁判观点上,司法实践上也是存在争议的,近年来相当一大部分的夫妻忠实协议,没有被法院认可,主要原因是忠实协议内容的要求在道德与法律这两个范围间摇摆不定,界限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夫妻一方以婚前或者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最终颁布的司法解释还是删去了该条款,法院在这一婚姻家事难题上选择了沉默,同时也说明了忠实协议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那有签订夫妻忠实协议这一需求的人群难道就毫无办法了吗?其实也不是,根据现目前的法院裁判观点,现有的被法院支持的案例一般有具有以下这几个特点:
尽量有明确的具体约定,方便以简单的文义解释进行理解,过于抽象的内容表述容易在解读协议时发生歧义,从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尽量避免有对婚姻关系中人身关系属性的约定,可以主要针对财产分配进行约定;
《婚姻法》中有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具体规定,协议约定如果与法律规定的结果出入过大容易被法院认定无效;
此类协议一般不会以合同的形式受《合同法》的调整,被支持的案例中有法院引用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自治的概念予以认可,其裁判观点认为此类协议本质为一种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认定有效,而生效条件有二:一是约定情形实际发生,即过错方存在出轨等行为,二是双方同意离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协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是可以签订的,只不过需要注意的细节比较多,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对这一司法实践争议今后会有定论。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法院如何看待“夫妻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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