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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日期:2021-12-0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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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生活的稳定性,防止对方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出现了大量以签订忠诚协议的形式约束对方行为的现象。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不违反忠诚义务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那么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争论不断,实践中对协议效力的认定也大不相同。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予以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夫妻双方否是忠诚属于道德层面的范畴,夫妻双方可自愿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将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赋予法律效力甚至强制执行力,不仅增加当事人取证成本、侵犯他人隐私,更是夸大了道德在法律领域的渗透力,其产生的结果是以法律去束缚感情,有悖于婚姻法的精神,无异于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或补偿的部分,可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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