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上市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的法律风险分析————
更新日期:2022-03-1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疫情时代下,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伴随生产订单严重下滑,国外订单也因疫情的影响部分流失在外,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大幅减少,流动资金紧缺,加大了企业生产运营压力。同时,受疫情的影响,部分企业无法复工,企业运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给企业造成很大困扰。这其中,上市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将影响公司很多事项及公众的利益,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那么,上市公司没有按期披露年报,面临那些法律风险问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6.1.3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由此,上市公司披露年报的法定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即每年的4月30日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未按期披露将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10.4.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四)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五)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 1 个月内仍未解决;(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为例,9.3.2上市公司发生未在《证券法》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等涉及强制退市情形的,其股票停复牌按照本规则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办理。10.4.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10.4.2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0.4.1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未在要求期限改正或者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自改正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其后公司应当至少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完成改正或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的次两个交易日起复牌。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改正或者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停牌2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1.6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披露年报的,直接责任人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若无法按期披露年报,应该合理安排人员及时到岗,提前申请延期披露报告,并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如果已逾期,应及时披露年度报告,与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沟通情况,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积极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如因未按时披露年报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两个月内情形消除的,应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如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年度报告,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申请恢复上市;如因未按时披露年报被决定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部门申请复核。具体应对措施应根据上市公司面临的实际情况而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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