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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名律 | 崔应祥律师:婚姻家事案件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更新日期:2022-03-1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等等。曾任职北京市朝阳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五年,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善于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以高效的方式为委托人解决问题。

在诉讼案件中,能够为客户进行周密的诉讼策划,制作详尽的法律文书,为委托人降低法律风险。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与民事诉讼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具有很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能以积极乐观的心态与人交往并保持紧密的团队合作精神。

0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约定将个人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未登记加名,赠与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吗?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赠与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应当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

其次,关于赠与是否能够撤销,涉及的是《民法典》中对于赠与合同的约定,即《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条款我们称之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最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对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结合上述三点,我们可以发现,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房产共有约定的最核心因素就是赠与人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赠与人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那么就不能够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如果夫妻只是进行了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赠与人还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赠与人就可以履行自己的任意撤销权。

02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对待夫妻一方隐藏、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行为,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其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不分或者少分,到底该如何界定?参考相关案件的判决内容,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隐瞒不报导致另一方未发现该财产,离婚后发现的,依法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且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离婚分割财产时存在隐瞒行为,因此应当予以少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按照70%和30%进行分割,存在隐瞒过错的一方,得30%。

此可见,离婚纠诉中隐瞒、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既无法从中获利,反而会使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因过错失去。

雷石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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