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3-1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丰县一个被铁链拴脖,生育八名子女的女性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江苏省政府经过调查,该名女子的“丈夫”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拐卖妇女一般如何判刑,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间,安徽籍人岑某、广西籍人冯某富、潘某1、黄某1、蒋某秀(均已判决)、黄某2、覃海健、莫某、凌某福、龙某(均另案处理)等以介绍婚姻为名,分别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拐骗女青年张某1、梁某1、周某1等8人,经人介绍,冯某富、潘某1、黄某1、蒋某秀、覃海健先后与被告人王某民取得联系,共谋出卖8名女青年,随之将张某1、梁某1、周瑞琼等8名女青年送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高庄村王某民家。王某民先后勾结马某1娣(已判决)、李某5(另案处理),以共计人民币123000元的价格将张某1、梁某1分别卖给他人为妻。2016年7月22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获取线索后,赶赴王某民家将周某1、黄某3花等六名女青年解救。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广西籍人李某6、陈某2、黄某4、甘某、“老魏”(均另案处理)以介绍婚姻为名,分别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拐骗女青年胡某2、罗某等4人,经人介绍,陈某2、黄某4与被告人沈某秀取得联系,共谋出卖4名女青年,随之将胡某2、罗翠燕等4名女青年送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大西韩乡寨中堡村沈某秀家。沈某秀分别勾结谢某、连某英、马某2、张某7成、陈某3(均已判决)、李某7,以人民币225000元的价格,将胡某2、罗某等4人先后卖给他人为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民、沈某秀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王某民拐卖妇女八人,共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沈某秀拐卖妇女四人,共得赃款15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民、沈某秀所犯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民、沈某秀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某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沈某秀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将别人的女儿或媳妇拐走,卖进大山,毁掉了一个幸福的家庭,成全一个带有初始罪恶的家庭。拐卖妇女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应当被强烈抵制。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拐卖妇女罪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