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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空难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更新日期:2022-04-1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3月21日14时38分许,东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执行昆明—广州任务时,在广西梧州市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载有乘客123人、机组人员9人。该新闻已经确认,在国内掀起广泛的舆论关注。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惊悉东航MU5735航班失事,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全力组织搜救,妥善处置善后。国务院委派领导同志靠前协调处理,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民用航空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
空难是惊天噩耗,空难发生后其实最为迷茫的就是遇难家属。那么遭遇空难的遇难者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来为读者进行简要分析。
空难遇难者家属得到的赔偿一般来说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就是承运人,即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不论乘客有没有购买保险,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都应当对乘客发生空难事故遭受人身伤亡进行赔偿。那么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这一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了航空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的限额,但由于该规定是2006年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距离现在已经过去16年之久,因此实际赔偿时,金额很有可能超过本规定中明确的限额。
第二就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这部分赔偿存在的前提是受到人身伤亡的乘客在购买机票的同时也购买了航空意外险。航空意外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乘坐航班的乘客,对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该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而航空意外险的保额最高赔付为人民币200万元。
大难面前有大爱,本文仅作为一份普法性质的文章。在这举世皆惊的特大空难面前,难免有人会“蹭热度”,但我们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份子,最起码的底线一定要严格遵守!
不要冒充当事人及家属,不要借灾难搞营销,不拿灾难和生命开玩笑,不要恶意评论,不要制造谣言,不传播任何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要恶意揣测航空公司、机组成员和乘客,不宣扬阴谋论,非专业人士不要到现场影响搜救工作,不打扰受难者家属(包括假借采访的名义,除非受难者家属自愿接受采访),不泄露受难者或家属的隐私,不要将灾难娱乐化。
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做到上述内容,让我们用关怀和支持安慰受难者家属的心灵!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空难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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