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侵犯著作权罪
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章军、吴超在明知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是网络游戏《天龙八部》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址为“www.973t1.com”的网站进行推广、下载、充值,架设与《天龙八部》游戏服务器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的《绝版天龙》、《决战天龙》、《英豪天龙》游戏服务器端。其中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由李章军独自经营,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李章军伙同吴超经营,由李章军负责技术、财务、推广,吴超负责客服。期间共计收取游戏玩家充值金额共计13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章军非法获利人民币2440603.04元,被告人吴超非法获利人民币536070.6元。
0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赖华、郑伟胜在明知《00天龙》、《决战天龙》、《英豪天龙》、《绝版天龙》系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正版网络游戏《天龙八部》的“私服”(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魔域私服》系正版网络游戏《魔域》的“私服”、《奇迹私服》系正版网络游戏《奇迹》的“私服”、《DNF私服》系正版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私服”、《梦幻西游私服》系正版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私服”的情况下,帮助上述“私服”游戏在百度网上进行推广,按照帮助“私服”游戏推广网站在百度网中的排名度来收取“私服”游戏商的费用从而获利。
其中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由赖华独自经营,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赖华伙同郑伟胜经营,由郑伟胜负责技术、财务,赖华负责推广。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计收取帮助“私服”游戏推广费用约8522030.33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赖华非法获利约4112030.33元人民币,被告人郑伟胜非法获利约427538元人民币。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李章军、吴超被**机关抓获到案,同年6月25日,被告人赖华、郑伟胜被**机关抓获到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章军、赖华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李章军、吴超积极**著作权人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机关暂扣被告人李章军数据库文件2个、电脑2台、手机3部、人民币1595000元;暂扣被告人吴超手提电脑1台,华为40e手机1部、人民币407000元;暂扣被告人赖华数据库文件1个,手提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人民币3260000元;暂扣被告人郑伟胜数据库文件1个、台式电脑主机1台、苹果手机1部、人民币2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章军、吴超、赖华、郑伟胜及辩护人段龙、宋力虎、张军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举报材料、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银行卡流水、支付宝记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被侵权公司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旭的陈述,证人杨某、高某、李某、陈某1、潘某、沈某、陈某2、赖某、滑某、郭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提取、远程勘验笔录,被告人李章军、吴超、赖华、郑伟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郎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李章军、吴超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请委托机关综合审查。犍为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赖华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缙云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郑伟胜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03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军、吴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赖华、郑伟胜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侵犯著作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章军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超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伟胜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章军、赖华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章军、吴超积极**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李章军、吴超、赖华、郑伟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矫正意见,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段龙、宋力虎、张军武提出被告人李章军、赖华、郑伟胜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段龙、宋力虎、张军武提出对被告人李章军、赖华、郑伟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04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章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吴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赖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四、被告人郑伟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李章军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603.04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吴超违法所得人民币536070.6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赖华违法所得人民币4112030.33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郑伟胜违法所得人民币427538元,上缴国库。(已由**机关扣押的,由**机关上缴国库)
六、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章军数据库文件2个、电脑2台、手机3部,被告人吴超手提电脑1台,华为40e手机1部,被告人赖华数据库文件1个,手提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被告人郑伟胜数据库文件1个、台式电脑主机1台、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分别对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和刑罚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边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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