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6-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013年4月满某购买了银通公司发行的预付费式消费卡—融通卡,共计5万元。但该卡于2013年8月无法继续使用。
此时,融通卡未使用金额还有3万元。满某认为,其在支付融通卡对价后与银通公司间已成立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银通公司应当履行发放预付卡时所承诺的全部合同义务。现融通卡不能继续使用,银通公司有义务返还未使用的款项及利息。
银通公司认为,由于国家法规及政策调整原因,融通卡不能继续支付。银通公司对符合要求的客户办理了退卡手续。按银通公司规定,顾客办理退卡手续须提交购卡发票、购卡单、返利卡,满某未能提交上述材料,故不能办理退卡手续。
银通公司自2014年6月起,对融通卡客户提供以网上购物形式消费卡内余额的服务,满某也可以在网站购物。故不同意退还卡内余额并支付利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满某购买银通公司发行的融通卡之后,双方即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银通公司应按照其承诺的服务标准为满某提供服务。现融通卡已不能消费,满某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当返还卡内余额及利息。
预付卡是先充值后消费的债权凭证,有时会集消费、会员、积分、打折为一身,预付卡在健身、美容美发、洗车等服务领域广泛存在。往往商家将预付卡功能美化售出,但售出后服务质量下降、扣款不明等问题层出不清,更有甚者,商家携款潜逃,办卡后消费者与商家存在大量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将卡内余额退还。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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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预付卡内未使用金额可以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