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6-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2012年6月,平昌县文化馆(以下简称文化馆)邀请聂正罡等人到平昌采风创作歌唱平昌的歌曲。同年10月,聂正罡将歌词、曲谱、音乐伴奏及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通过网络传给了文化馆。尔后,文化馆根据聂正罡提供的歌曲小样组织制作了MTV,并将该歌曲的演唱者署名为周丽萍。
文化馆将该MTV提供给平昌县人民政府网、平昌文化网、平昌县旅游网、平昌县电视台进行播放。2014年4月25日,由平昌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承办的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在平昌举行。开幕式中关于文艺表演的相关事宜均由文化馆具体组织、策划和实施。在开幕式上,周莉萍受文化馆的邀请和安排,参与了此次开幕式的文艺表演,并演唱了歌曲《江口水乡》,屏幕注明的演唱者是周莉萍,但在表演过程中,播放的是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周莉萍在舞台上进行表演。
2014年4月底,芦菲向四川省旅游局反映周莉萍假唱侵权之事,要求予以赔偿。文化馆得知后,组织人员对芦菲反映的歌曲《江口水乡》被假唱的事件进行协调处理。2014年5月13日,芦菲与文化馆达成调解协议,芦菲领取了15万元赔偿费用。
芦菲认为,文化馆、平昌县人民政府、周莉萍存在侵权行为,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芦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文化馆、平昌县人民政府立即停止侵害,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文化馆、平昌县人民政府赔偿芦菲经济损失500万元;3.依法判令文化馆支付自使用原告作品之日起一年的使用费50万元;4.由文化馆、平昌县人民政府、周莉萍支付芦菲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等费用5.3万元;5.依法判令文化馆、平昌县人民政府、周莉萍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芦菲是《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的演唱者,享有表演者权。文化馆在制作MTV,向相关网站提供歌曲视频,具体组织旅游节开幕式文艺演出活动中,使用了芦菲演唱的《江口水乡》歌曲小样,而未表明芦菲就是该歌曲的演唱者,侵犯了芦菲作为表演者应当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于文化馆与芦菲已就侵权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向其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表声明,表明芦菲原唱者身份,且在庭审中芦菲当庭表示不再追究文化馆的责任,故文化馆在本案中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周莉萍在拍摄《江口水乡》MTV时系文化馆的职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拍摄后MTV的制作、演唱者的署名以及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提供视频等均是文化馆的行为,故周莉萍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文化馆承担。
平昌县人民政府作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的承办单位之一,并不是文艺表演的具体组织、策划和实施者,也无证据证实平昌县人民政府在乡村旅游文化节上授意或知道文化馆、周莉萍有侵犯芦菲表演者权的行为。对芦菲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芦菲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平昌县政府是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承办单位,文化馆是开幕式文艺表演的具体组织、策划、实施单位。
本案中,文化馆将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制作MTV,以及在开幕式文艺表演上播放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却将歌曲演唱者署名为周丽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芦菲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同时,文化馆擅自将侵权MTV上传至平昌县人民政府网、平昌文化网、平昌旅游网、平昌电视台等播放,侵犯了芦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平昌县政府作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的承办单位之一,其是乡村文化旅游节的责任主体,对乡村文化旅游节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芦菲与文化馆已就相关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足以弥补侵权行为给芦菲造成的损失,芦菲再行诉讼要求各方给予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围绕网络发生的各类纠纷逐渐增多。在网络环境下,每个人包括政府部门的角色不是固定的,可能是一个网络消费者,也可能是一个网络服务商,更有可能在无意间成为一个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参与者。
本案被告便是在意识不强,审查不严的情况下,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发生后,各方积极应对,妥善处理,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鉴于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实际得到赔偿,故诉讼中权利人的重复权利要求未能得到支持。
本案的审理给知识产权人以及相关社会公众都是一个提醒,权利是应受他人尊重和法律保护的,但是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它是有界限的。各方均应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达到知识产权人权利保护和满足社会公众文化需求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晓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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