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6-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学成公司于2011年4月继受取得“学大教育”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讲课、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书籍出版。
2015年该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同程学堂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同程学堂公司经营场所门店招牌中标注有“学大同程学堂”字样。
学成公司认为,同程学堂公司与学成公司同属教育行业,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学大”字样,与学成公司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学大”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同程学堂公司是否侵害了学成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同程学堂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门店招牌中突出标注“学大”字样,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程学堂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相同,并且使用的“学大同程学堂”中的“学大”文字与涉案商标起识别来源主要作用的“学大”文字读音、文字、含义等均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同程学堂公司未经学成公司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服务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近似的商标,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同程学堂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学成公司或者与学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侵害了学成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同程学堂公司存在侵害学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程学堂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同程学堂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后果及学成公司商标的声誉、学成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同程学堂公司赔偿学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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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使用与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的商标使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