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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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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法庭上,被告人白某当庭表示认罪,但称其仅获利4万元左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自愿认罪认罚,恳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2)指控的305 625元的犯罪金额有可能存在偏差,被告人将销售“某牌口罩货款计算人犯罪金额,对被告人显失公平,因此请求法院查清相关事实并将被告人犯罪金额修正为233 825元;
(3)被告人是初犯,悔罪诚恳,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微小,且羁押期间有救同仓嫌疑犯自残的行为,请求法院轻判;
(4)被告人家中有两名小孩急需被告人的照顾。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白某分别向林某嘉、王某林(另案处理)购买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共50 250个。2020年1月22日至28日,白某将该批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通过“货拉拉”送到广州市某区某苑等地,以人民币305 62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2020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某镇抓获白某,在其经营的劳保店缴获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118个。
03
裁判过程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白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金额的问题,经查,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证人王某林、林某嘉、张某明的证言证实了2020年1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白某向林某、王某林购买50 250个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后以305 625元价格出售给张某的事实,有证人吴某、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上述期间多次帮被告人白某将有3M标注的口罩送到本市某区,被告人白某在侦查阶段亦稳定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白某销售给张某明的口罩金额为305 625元。
辩护人就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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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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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乔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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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销售行为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