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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预付款陷阱多,消费者需提高警惕————

更新日期:2022-06-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常见于教育培训、美容、健身、家政等热门服务型消费领域。这种消费模式具有一定风险,其中终止消费退钱难、停业关门追偿难、维权举证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预付式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的先预付一定费用,之后按期或按次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并结算的合同。实践中,消费者对后续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其他原因主张退还预付款,但经营者拒绝退款,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此类纠纷的审查难点在于,预付式服务合同中“不予退款”格式条款的认定、消费者可否行使单方解除权及解除的法律后果。
刘某代替其女儿刘某苑(未满18周岁)与恒某公司签订《EAP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800学时,共支付6.8万元。协议规定,“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
同年9月19日,刘某苑向恒某公司递交长期请假条,课程剩余482学时。后刘某认为,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恒某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系以留学为诱饵进行诈骗,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6.8万元。
恒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学术英语培训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真实有效的,合同可以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刘某苑因其自身的原因提出请长假,期间还提起诉讼,该做法有失诚信,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恒某公司出具的收据收款内容为EAP学术英语课程,且《EAP课程客户协议书》上是刘某本人签名,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签名确认的后果,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恒某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恒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费用不予退还,明显加重了刘某、刘某苑的责任,该条款无效。现恒某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但刘某、刘某苑明确予以拒绝,酌情认定其承担6800元的违约费用。结合刘某苑剩余482学时的情况,判决恒某公司返还3.4万余元。
经营者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约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其均可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从而排除了消费者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合同能否履行与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培训密切关联,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培训机构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
但如果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鹏举律师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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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预付款陷阱多,消费者需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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