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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商标保护力度与商标使用情况相匹配————

更新日期:2022-06-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安格洛联营公司诉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然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在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来源进行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标准之外,还应当综合分析销售商对商标权利状态的预判能力、在商标权利状态反复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商标权利确定后的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兼顾“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和支持商标权人的维权活动,对侵权人起到警告和打击作用,也要摒弃对商标注册效力的过度迷信,重视实际使用标识形成的合法利益,使得商标保护力度与商标使用情况相匹配。

02

 

推荐理由

 
 
 
本案再次证明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确定注册商标效力的终局标准,并确定了在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中销售商主观要件的特殊审查标准。本案积极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

03

 

案情介绍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指控被告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爱公司)、深圳市全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然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三被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判令被告宝爱公司、全然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经审理查明:(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仅围绕裁判要旨介绍部分案件事实)原告依法享有第973732号“鹰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第964902号、第13902933号“鹰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8类,三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1997年4月7日,原告注册了第973732号商标,主要委托他人制造商标商品出口销售。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裁判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原告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和一审判决。商评委重新做出维持该商标的裁定后,原告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9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二审法院判决。
2010年8月28日,金甲琪在我国注册了第3050013号“鹰图形+BO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2014年5月20日被告宝爱公司继受取得该商标。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与原告在先注册的第973732号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第3050013号商标予以撤销。
金甲琪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甲琪的诉讼请求。被告宝爱公司、金甲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宝爱公司、金甲琪的再审申请。2018年1月13日,第3050013号商标被宣告全部无效。
2017年11月,被告全然公司天猫网店和被告宝爱公司官网均展示了标有“鹰图形+BOY”标识的帽子、衣服、小包商品的图片。经比对,分别与原告第973732、964902、13902933号“鹰图形”商标构成相似,构成商标侵权。2018年1月9日,原告在被告全然公司天猫网店购买了一件T恤,该商品上标明被告全然公司为中国总经销商和被告宝爱公司名称。
经比对,“鹰图形+BOY”与原告第973732号“鹰图形”商标构成相似,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全然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经营期间,交易成功金额为48668274.6元,原告第973732号商标二审行政判决公布后,交易成功的金额为人民币35398002.25元。原、被告均确认成本价是零售价1.8折。
被告全然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宝爱公司。因为第973732号商标、原3050013号商标权利均不稳定,在被告宝爱公司提起再审申请、委托鉴定机关论证原告第973732号商标的被维持的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被告全然公司继续销售侵权商品。在原3050013号商标被撤销后,被告全然公司主动关停网店。法院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04

 

裁判内容

 
 
 
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第964902号、第13902933号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宝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全然公司对前述金额中的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234283元与被告宝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部  张婧怡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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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商标保护力度与商标使用情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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